《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执业护士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21-11-26

摘要: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6月28日起施行,为方便大家理解该办法内容,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将《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起草进行说明,内容详见正文。

《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群众健康护理服务需求日益多层次、多样化,护理服务内涵及外延逐步发生变化,“互联网+护理”等健康服务业迅速发展进一步拓展了护理服务领域,护理服务逐步从机构延伸到社区、家庭。目前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导的基层护理服务模式与群众日益增多的护理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引导护理人员合理流动,发挥护理优质资源作用,加强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供给,拓展护理服务领域,促进护士队伍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以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服务需求。2019年1月15日,我委向卫生计生委提交《关于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的请示》,提出“试点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制度,拟申请开展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护士执业注册地点由所执业的单个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为浙江省行政区划。”2019年1月31日,卫生健康委做出《关于浙江省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医函〔2019〕26号),同意在浙江省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

二、文件草案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13〕90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于2019年2月起草形成《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3月19日-26日在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向11个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16条(各市16条、社会0条)反馈意见,采纳12条。4月,经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形成《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省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制度,即符合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地点由所执业的单个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为浙江省行政区划,即护士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执业注册全省有效,通过备案可同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二)明确护士区域注册及备案程序,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

(三)规定了护士执业管理及监督的职责。护士多机构执业的应遵循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服务能力、加大护理服务供给、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护士岗位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多机构执业护士应接受各执业机构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原文链接:https://wsjkw.zj.gov.cn/art/2019/5/31/art_1229123416_578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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