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因疏忽或特殊情况出现一些违规行为。为避免过度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了14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不予处罚的14种情形
1、传染病防控监督(6项)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人员。
- 医疗机构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培训。
- 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
-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 未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2、放射卫生监督(2项)
- 医疗机构未给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医疗机构未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健康档案。
3、医疗卫生监督(2项)
- 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
- 未制定或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4、职业卫生监督(2项)
-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消毒产品卫生监督(1项)
- 经营单位消毒产品命名、标签、宣传不符合规定,或产品无合格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卫生安全评价。
6、公共场所卫生监督(1项)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处理方式
对于符合《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将不予行政处罚,但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并开展“回头看”督促整改。
三、多地“开绿灯”,部分行为不予处罚
除新疆外,多地已出台“部分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例如:
- 陕西省:2024年3月发布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 广西:2024年1月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 四川:2023年11月发布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 浙江:2023年9月发布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 湖北:2023年7月发布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 上海:2023年1月发布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 黑龙江:2022年6月发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四、“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以下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此外,国家医保局也明确7种不予处罚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违法事实不清、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等。
“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放任违规行为,而是对轻微、无主观过错或初次违法的行为给予纠正机会。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医疗机构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政策旨在平衡执法力度与温度,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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