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社会工作者 责任编辑:汪萍 2021-02-03

摘要: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和《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2号)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辽宁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民社函〔2021〕3号

各市民政局:

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和《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2号)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省工作或考试报名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方式

(一)委托评审。我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代为评审。由全国评委会按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条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二)资格审核。按照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有关委托评审的职责分工要求,由我厅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前登陆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sswe.swtpr. com),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 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 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 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4. 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2021年2月3日前,申请人应将《工作单位推荐意见》(见《申请表》七)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PDF)上传至评审申请平台。我厅将于2月5日前反馈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2月9日前登陆评审申请平台补齐材料,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2月10日前将《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原件(纸质盖章)通过邮政EMS快递至省民政厅(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四)答辩考核。全国评委会预计在3月初组织答辩,具体时间安排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申请人要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考核。因出境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现场答辩考核的申请人,应按有关要求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答辩。答辩流程包括:

1.申请人自我陈述。申请人对本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陈述,并选择一个本人参与的典型服务案例或项目进行重点介绍。

2.评议组提问。评议组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陈述,就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方面提问。

(五)结果公示。全国评委会反馈评审结果后,我厅预计于2021年4月10日前通过辽宁民政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天。

(六)证书发放。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四、有关要求

此次评审是自2006年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以来首次开展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评审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我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联系人:慈善社工儿童福利处黄伟;联系电话:024-23931909(兼传真);电子邮箱:hw_shgz@126.com。

附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1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mzt.ln.gov.cn/xxgk/zdgkxx/202101/t20210115_4070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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