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区工作者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专业化方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打造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18人的标准配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其中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的人数应当符合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核定所辖每个旗县(市、区)配备社区工作者的总量。每个社区配备社区工作者的人数,由旗县(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提出,报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批准,并报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注重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培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后备力量。
第八条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盟市或者旗县(市、区)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进行笔试与面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由旗县(市、区)组织招聘的,招聘方案应当经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后,报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九条 应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心素质、工作能力;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政治素质好、服务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的本社区党员、居民志愿者、退役军人、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聘的,经街道(苏木乡镇)推荐,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十条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列人员:
(一)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社区工作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三)本办法实施前在岗的专职网格员等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和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四)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军籍、开除公职;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有不适合从事社区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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