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中指出,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作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再登记所要求的继续教育时间予以认定。继续教育学时未达标准的,不予续期注册。
继续教育时间
助理社会工作师
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
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我市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在每一注册有效期(1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天(120学时,45分钟/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其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作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再登记所要求的继续教育时间予以认定。
我市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在每一注册有效期(1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少于15天(120学时,45分钟/学时)的,将不予续期注册。上一注册有效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用于下一注册有效期。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时间,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变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其在变更前参加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有效。)的社会工作者,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进行公告,并须限期完成继续教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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